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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3-11-03 18:28    文字:【】【】【

  梦之城娱乐-注册主页醇基燃料是以醇类(甲醇、乙醇等)为主要成分混配的新型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为深刻汲取长春市事故教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经研究自即日起至

  全面整治餐饮场所醇基燃料供应、运输、储存和使用环节的安全隐患,坚决取缔无生产厂家、无质量合格证和无生产日期的“三无产品”,着力清除餐饮场所、单位食堂等“油气混用”的重大隐患,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醇基燃料的行为,依法关闭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场所,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生产经营环节。醇基燃料生产、储存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未取得相关许可生产、经营醇基燃料的。

  (二)运输配送环节。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非法运输醇基燃料,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驾驶、押运醇基燃料运输车辆,非法改装车辆运输醇基燃料,向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充装醇基燃料的。

  (三)储存使用环节。醇基燃料储存条件及输送方式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使用醇基燃料的餐饮经营场所。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属地政府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成立由市安委办牵头、其他部门参与的联合整治工作组。

  (一)安委办:负责牵头餐饮场所醇基燃料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推进和协调工作,成立督导组开展督导。

  (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行为。

  (三)商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使用醇基燃料的第一责任。

  (四)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燃气企业加强供气服务,推进管道燃气管网建设;督促燃气企业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落实入户安检制度。

  (五)公安部门:负责醇基燃料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道路运输交通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醇基燃料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醇基燃料等违法行为和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承运属于危险货物的醇基燃料运输企业、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依法打击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运输行为。

  (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醇基燃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管,对其危废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九)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会同相关部门查处餐饮场所违规使用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醇基燃料消防违法行为,指导服务使用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醇基燃料餐饮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十)文化旅游、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醇基燃料使用的安全监管。

  (十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醇基燃料生产、经营、运输单位和使用场所的排查摸底和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全面推进整治,建立安全监管机制。各地制定鼓励政策,引导餐饮企业转用安全燃料。

  (一)摸底排查阶段(即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餐饮场所醇基燃料的供应、运输、储存和使用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要制定本辖区、本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督促辖区、行业内醇基燃料从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深入醇基燃料供应企业和使用单位开展执法检查等活动,督促其及时整改排查出的问题;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取缔,对可能存在严重后果的行为,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三)督查验收阶段(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市安委办将结合相关工作适时对醇基燃料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的重要性,把醇基燃料的安全监管作为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目标、责任、措施、时限并逐项抓好,确保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属地和行业醇基燃料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监管。要督促落实企业和个人主体责任,生产经营企业严禁非法销售、装卸醇基燃料;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使用有合法资质的车辆和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醇基燃料的运输工作;使用醇基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三)加强执法监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采取拉网排查、重点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深入醇基燃料企业和使用单位开展执法检查等活动。要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废弃厂房仓库、闲置民房、城乡结合部等易隐藏的重点区域,使用非法改装运输车辆、违规上路运输醇基燃料等重点环节,人口密集场所、繁华商业区使用醇基燃料的小餐饮、酒店等重点场所的整治力度。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针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醇基燃料隐蔽性强的特点,广泛宣传其违法性、危险性和危害性,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举报。要引导餐饮场所企业和个人使用符合安全条件的燃料和燃烧器具,强化对排查整治中发现典型案例的宣传和警示教育。要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五)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定期收集汇总、分析研判、互通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要加大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的力度,密切合作,协同配合,并将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醇基燃料的行为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请各级各部门于每周五上午下班前将《醇基燃料排查统计表》《醇基燃料专项整治执法处罚情况表》报送市安委办,并于2022年10月12日前和2022年12月30日前分别报送联络人和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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