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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3-08-10 17:58    文字:【】【】【

  首页“「合景注册」”首页(一)保险投资与新能源产业可实现良性匹配新能源产业是一个经济效益好、成长性高、关联度强的新兴产业,以风力发电为例,从全球经验来看,近十年来,风力发电能力翻了一番,据预测,在未来二十几年内,世界风能市场每年将递增25%。我国西藏等地区孕育着极其丰富的风能资源,伴随着近年来我国在风力发电技术取得的重大突破,西藏地区即使在没有获得政府任何补贴的情况下收益率也可达到21%。2010年,河北建投集团新能源公司风电项目就已经开始试行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该计划投资规模为13亿元,期限七年,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采取浮动利率,票面利率为起息日适用的五年期以上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下浮13%,这一举措是利用市场化方式,利用多种债务融资工具,采用多渠道融资的大胆尝试,低成本利用保险资金,拓宽了该企业的融资渠道,为集团公司的快速发展壮大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撑。保险投资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包括“安全性”和“收益性”,同时保险资金具有规模庞大、长期性特点,投资新能源新兴产业,实现两者有效的结合,既能有效发挥保险业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作用,又能够推动国内新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可以让全民共同分享清洁能源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随着监管部门保险投资的新政不断出台,保险业将进一步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经济助推器”

  (二)保险可以为新能源产业提供专业的风险管理解决方案新能源生产技术含量高,生产过程较复杂,涉及到的风险种类也具有多样性,新能源生产的风险管理尤为重要,在生产中一旦发生风险,极有可能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大范围的伤亡和损失。因此,与其他行业相比,新能源工业更加需要专业性的风险管理服务,为其提供科学的风险管理方案。长期以来,世界范围内保险业为能源工业提供的风险管理解决方案,为其发展充分的发挥了保驾护航的作用,有许多保险产品就是针对能源工业的风险量身定制,许多风险管理技术是为能源业不断提高创新。在我国,保险业在改善能源工业风险管理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如在核电站建设及核电生产中、在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的建设及海上石油生产中、在重大水电和火电项目建设中,保险业都积极利用自身风险管理优势及专长,为能源企业提供风险管理的个性化解决方案,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新能源业的发展。

  (一)保险资金将对新能源行业的投资作为投资重点随着保险投资渠道的逐步放开,政府正逐渐放松保险资金运用限制,政策鼓励保险资金进行新能源产业投资,保险业必然要将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新能源行业作为投资重点之一。保险投资可以依托风险投资公司,以个名义在新能源项目的创意期或初创期以股权投资方式进入,可以采用风险投资、私人股本基金投资、股权投资、资产融资、兼并与收购等多种方式。

  (二)保险企业为新能源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风险管理方案1.扩大环境责任险承保范围我国的新能源产业由于处在起步阶段,技术的不完善不可避免的对环境造成污染,而环境责任保险可以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有关责任赔偿的法律纠纷等方面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现阶段的环境责任险主要针对突发事故所造成的第三方损失赔偿,对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环境风险则不在承保范围,但新能源产业中的风能、光能则与自然风险密不可分,现行的环境责任保险范围较窄,无法满足新能源企业的风险规避需求,因此保险企业在设置此类产品时,可以以突发事故的环境风险为主险,对涉及自然风险类的可开办附加险,并适当丰富险种类型,从而满足新能源企业对环境责任险的承保类型需求。2.更新涉及新能源行业的企业财产保险产品面对新能源行业的不断发展,保险企业需要不断深入研究新能源行业的特殊风险,有针对性地提供行业风险管理方案,从而更充分的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通过创新产品,满足新能源行业发展对保险的需求,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针对新能源行业的保险产品,现行的绝大多数企业财产保险产品只涵盖了风电企业,却没有专门针对太阳能发电企业的财产保险产品,并且这些产品只能防范风电和太阳能企业面临的基本财产风险。保险企业虽然在相关产品进行了更新,但市场需要更多的适合新能源企业的保险产品。保险企业可以借鉴国际知名保险企业成功解决方案的经验,建立新能源行业客户风险及损失数据库,尽快培养精通风电及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行业的承保和理赔的专业人员,准确把握新能源行业的风险状况和保险需求,在全面了解风电场或太阳能电站一般风险和产品质量风险等特殊风险的基础上,合理设计承保方案。

  1.资源:河北区位优势明显,资源丰富。对于风电产业来讲,以张家口为例,其属国内优质风能资源区,具备建设世界级大型风电场的良好条件,坝上地区已被国家列为风能开发重点地区;在太阳能方面,张家口和承德属于太阳能可利用的二类地区;在生物能资源方面,河北省是农业大省,秸秆资源达到4000多万吨,,可以利用新技术将这些有机物转化为生物能源,变废为宝;同时,具有有潜力巨大的地热能资源。但是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不足,除陆上风力发电、太阳能热利用形成一定规模外,光伏发电刚刚起步,核电、海上风电等开发尚属空白,农林生物质能利用率不到20%。

  2.基础设施:河北省给予大力支持,保定“中国电谷”是我国唯一的国家新能源与能源设备产业基地,张家口、承德、邢台、沧州等地新能源产业建设也初具规模,管理体制不健全,政策支持不足是河北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又一大障碍,对国家因地制宜地发展新能源和节能产品的政策方针落实不够,政府缺乏对新能源与节能技术成果转化与工程化的宏观调控力度,激励和支持措施不足。

  3.企业的结构、战略和竞争:河北省新能源装备制造业竞争力不强,生产总量小,集中度不高,骨干核心企业少,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弱,总体设计技术全部依靠引进,市场销售不足产能的40%。

  4.供应商和相关辅助产业。河北省风力发电产业发展迅速,位居全国领先地位,但新能源项目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却处于全国较低水平。从产业链角度来看,上游生产能力、研发水平较低,与下游的建设运营不匹配,上下游发展无法良好衔接。5.国内外市场。目前国内新能源产业重复建设严重,产能过剩现象突出。国外市场象日本、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新能源研发较早,已掌握许多核心技术,而且在新能源产业发展支持体系也较为完善,设置专门的国家可再生能源机构,统一组织和协调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推进。而我们的90%出口国外,一旦国际形势有变,很容易由“制造大国”成为“库存大国”,面临着较大的行业风险。

  (一)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服务职能,优化能源产业发展环境新能源产业集群的发展与政府的支持引导密不可分,政府部门要及时掌握集群内各企业的经营状况,分析产业发展的趋势,提出培育产业集群竞争力的指导思想,制定具体的战略规划和发展措施。各级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符合河北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和重点建设条件的新能源产业项目,可优先列入相关计划,享受既定优惠政策,优先配置各项生产要素,对有实力上规模的企业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建立省外境外生产基地、营销网络,提升我省新能源产业竞争力。

  (二)强化企业间的分工协作,建立集群企业战略联盟首先,新能源产业是一项关联性较强的产业,政府应积极建设好太阳能、风电能等的产业链连接工作。如保定高开区依托“中国电谷”的风电、光电、节电等重要支柱产业,初步形成了能源设备产业与新能源辅助产业的全方位体系,进一步完善了产业链形成区域内或区域间的配套企业集群;其次,重点龙头企业应在专注核心业务的同时将自己的其他业务外包出去,与集群内的其他企业达成分工协作,建立合作机制。最后,应通过某种形式将集群内各企业聚集起来,使大家形成“荣辱与共,携手共创未来”的理念,化竞争为协作,形成“战略联盟”。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目前,河北省新能源产业集群内虽然存在一些行业协会,但总体规模很小,影响力有限,致使集群企业不能把力量凝聚成一股绳,阻碍了集群的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应该强化行业协会的作用,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避免恶性竞争竞相杀价,处理和协调企业与政府、科研单位、金融机构的关系,为集群内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信息和服务,建立公共信息平台。

  (一)核心能力的内涵及其能力的培育方式1990年,核心能力理论的奠基者Prahalad与Hamel在《哈佛商业评论》上发表了具有开创性的《公司的核心能力》一文,并将核心能力定义为“组织中的积累性学识,特别是关于如何协调各种生产技能和有机融合多种技术流派的学识”[1]。他们的研究引起了其他学者的广泛关注。其后,越来越多的学者投入到核心能力的相关研究之中,极大地丰富了核心能力的概念与内涵。目前,主要的核心能力观点包括技术观(Prahalad和Hamel1990[1][3],Meyer和Utterbaek1993[11])、知识观(Leonard-Barton)[12]、资源观(Oliver1997[13]、文化观(Raffa和Zollo)[14]、以及组织与系统观(Coombs1993)[15],等等。虽然不同观点对于核心能力内涵的侧重各有不同,但是它们都认同核心能力是企业一系列积累性资源能力的整合,其构成了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对于核心能力的培育和提升,一些学者强调了组织积累性知识、企业过去的经验与资产积累等因素的重要作用(Karim[16],Holbrook2000[17],Raff[18])。另外一些学者则关注了培育过程,他们以经营环境与企业之间的互动作用来阐释企业独特能力的形成(Levinthal和Myatt,1994)[19],认为资源与能力增加对于核心能力的演化具有重要意义(Karim和Mitchell,2000)[16],同时强调了组织学习、知识分享与知识创造在这个过程中的重要作用(Leonard-Barton,1995;Drejer和Riis,1999)[20-21]。总的来说,已有研究将企业核心能力培育途径可以归纳为两种①。第一种是内部整合,即通过企业内部行为互动整合已有的知识来培育和提升企业核心能力。相关研究表明,技术核心能力是在个人能力转化为组织能力的过程中形成的(Wintersc-heid,1994)[25],企业内部跨行业、跨职能的知识整合对于产品开发能力和核心能力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Markides,1994;Arend,2003)[26][27]。其他学者如Prahalad和Hamel(1990)[1][4]、Aaker[28]也有类似的发现。第二种是外部整合,即通过引进消化吸收企业外部的知识,如高校、科研机构、供应商、顾客、其他企业、金融机构、政府以及社区等的知识来培育与提升自身核心能力。例如,Cockbum和Henderson研究发现,公司的外部整合能力与公司内部组织与绩效显著相关[29],Leonard-Barton也认为缺乏外部知识的引入与支持,公司单凭自己的力量是很难构建核心能力的[20]。企业选择何种核心能力的培育方式,取决于其如何取得培育核心能力所必备的独特性资源的途径,正是这些获取资源的途径决定了分支机构展开内部或者外部整合活动的基础,进而影响到核心能力的培育方式。对于区域多元化企业的分支机构而言,依赖母公司、或者是依赖从当地资源控制者那里获得这些独特性资源,构成了分支机构核心能力培育方式的客观基础,因此,本文认为,分支机构独特性资源依赖的类型决定了分支机构核心能力的培育方式。

  (二)分支机构战略定位的影响分支机构核心能力的培育是分支机构实现其战略目标的行为之一,需要围绕着分支机构的战略定位来展开。母公司对某一分支机构的战略定位,不仅决定了该分支机构的战略目标、界定了目标市场、明确了提供价值活动的内容和实现价值活动方式,还对其与母公司、与母公司旗下其他分支机构的连接方式给予了明确的定义。母公司对分支机构的战略定位,直接决定了分支机构是从母公司或者从分支机构所在区域获得哪些培育核心能力所需的独特性资源———即分支机构资源依赖类型,进而对分支机构核心能力培育的整合基础与方式产生影响。因此,本文认为,母公司对于分支机构的战略定位与分支机构核心能力培育方式之间具有相关性。

  (三)合法性与制度距离的影响作为一种战略性行为,核心能力培育方式的选择将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制度环境的约束。自Meyer和Rowan(1977)提出制度规则具有促使组织形成、获得合法性、资源与稳定性的神线]。制度理论研究者进一步提出了组织场域的概念(DiMaggio和Powell,1983)[31],认为由一批相互共生制度主体构成的组织场域内存在着制度合法性机制,对组织场域内的行为主体构成合法性压力。Suchman(1995)将合法性定义为“一种普遍的感知或假设,认为主体所采取的行动是可取的,合适的,与社会结构系统的规范、价值观、信仰相匹配”[32],组织只有在取得合法性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其生存与发展所需要的资源(Els-bach1994)[33]。对于分支机构而言,将面临着来源于母公司和自身所在区域两个方面制度压力构成的合法性约束。一方面,母公司对于分支机构的要求构成了内部合法性约束,只有在母公司认可———即具有内部合法性的基础上,分支机构才可能从母公司获取必要的资源,因此,内部合法性对分支机构的核心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Gregy和Richard)[34];另一方面,分支机构所在区域的组织场域成员对于分支机构的要求则构成了外部合法性约束,被组织场域成员认可,意味着分支机构拥有了外部合法性,有利于提升分支机构在当地的地位,促进其在当地资源的获得,并有助于核心能力的形成(Baum和Oliver1991)[35]。分支机构在培育核心能力的过程中,仅仅依赖通过获取母公司转移的能力,不足以构成其竞争优势[2],而仅仅依赖所在区域的资源输入而舍弃母公司的资源注入,不仅是一种浪费,往往也减缓了核心能力形成的速度。事实上,分支机构往往需要同时从母公司和当地获得资源,由于资源的可获得性取决于母公司和当地资源控制者对其合法性的评价(Xu和Shenkar,2002)[8]。分支机构常常面临着两难处境:服从母公司的合法性要求则难以得到当地组织场域的认可;而服从当地组织场域的合法性要求又难以得到母公司的认可,这种情形在市场分割的情境下由于制度距离的存在表现得尤为突出。Kostova(1999)用制度距离来衡量区域间的制度差异程度,在核心能力的培育过程中,母公司与分支机构所处组织场域之间制度距离的大小,将影响到分支机构的内外合法性冲突高低,进而对分支机构核心能力培育所需要的独特性资源的可获得性、以及整合的可能性产生重要的影响[36]。因此,本文认为,母公司或者所在区域的制度距离对于分支机构核心能力的构建方式具有影响作用。

  (四)初步概念框架基于上述对相关理论的回顾和进一步讨论,本文形成了关于分支机构核心能力培育方式的初步概念框架:首先,母公司对分支机构的战略定位,决定了母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直接影响到分支机构核心能力构建方式的选择。其次,不同的分支机构有其独特的资源依赖属性,对于区域多元化企业的分支机构而言,依赖母公司,还是依赖从当地资源控制者那里获得这些独特性资源,构成了分支机构核心能力培育方式的客观基础。此外,市场分割所导致的制度距离会使区域多元化企业的分支机构面临对内外部合法性需求的冲突,不同的分支机构会在总部和当地合法性要求的驱使下,选择适合自己的分支机构核心能力的构建方式。综上,母公司对分支机构的战略定位、分支机构自身独特的资源依赖类型以及制度距离最终会影响分支机构核心能力构建方式的战略选择,在此基础上,本文给出分支机构核心能力培育方式的初步概念框架,如图1所示。

  前文分析表明,区域多元化企业分支机构的核心能力受到分支机构战略定位、独特性资源依赖类型、制度距离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具体通过怎样的机制对分支机构核心能力培育方式产生作用,需要我们进一步理清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

  (一)战略定位对分支机构资源依赖性的影响区域多元化企业对于某一分支机构的战略定位是其公司级战略定位的一种体现,其定位的依据取决于企业对于分支机构与母公司自身、分支机构与当地环境关系的假设。关系假设不同,对分支机构的定位也呈现不同的特点:持环境主义观点的决策者,将分支机构的战略定位视为是当地环境的产物[37],因而出现了自治型的(Autonomous)分支机构定位;持总部指派视角观点的决策者,强调以总部为中心指派分支机构的任务和定位,分支机构按照总体战略在区域多元化企业中拥有一定的位置,因而出现了接受型的(Receptive)分支机构定位。自治型的分支机构以相对独立于总部或者其他分支机构的方式开展大部分价值活动;分支机构具有更强的积极主动性,其角色从调整总部开发的技术以适应当地市场环境转变到主动利用搜索能力吸收和开发当地的知识和技术,以有效地利用当地商业环境中的机会,并规避其中的商业风险。这种战略定位的分支机构需要从当地引入区域特定的资源,包括当地的自然资源、劳动力市场特征、文化和经济性资源等,有效地切入当地的产业集群和社会网络等当地有关的活动来获取能力(Nohria和Ghoshal1997[4],Rugman和Verbeke[5])。接受型的分支机构在当地开展较少的自主性活动,而是更多地表现为与区域多元化企业的其它部门高度整合;其战略目标也更多地表现为将总部所具有的特定优势转移到分支机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母公司通常被视为“传教士”,分支机构则被定位为“当地市场的进入者”、“总部特有技术转移的接受者”或者“执行者”,是企业的特定优势向分支机构所在区域转移资源能力的载体(Galas-so)[3]。在这种战略定位下,分支机构的存在与发展,高度依赖母公司技术、资本、管理经验等各种形式的资源和产出(Pfeffer和Salancik,1978)[38]。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母公司对分支机构的战略定位,决定了分支机构资源依赖类型,提出相关命题如下:P1:分支机构的战略定位对于分支机构的资源依赖类型具有决定性作用。具体而言:P1a:定位为自治型的分支机构,主要从当地组织场域获得资源,属于当地资源依赖型。P1b:定位为接受型的分支机构,主要从母公司获得资源,属于母公司资源依赖型。

  (二)资源依赖类型与分支机构核心能力培育方式的关系虽然分支机构可能从母公司或者当地取得相应的资源,但只有那些具有经济价值性(Value)、稀缺性(Rare)、难以模仿性(Imitability)和组织嵌入性(ganization)的独特资源,才是企业取得持续竞争优势的来源(Barney2001)[39]。围绕着建立竞争优势的需要,分支机构核心能力培育方式的选择,很多程度上取决于这些独特资源的可获得性,进一步地,取决于分支机构是从母公司还是从分支机构所在地取得这些资源。母公司资源依赖型的分支机构,以母公司输入的独特资源为基础进行整合,由于母公司往往已经基于这些关键性资源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流程和相应的价值活动,已经形成的组织惯例甚至具有制度的规范作用,所以内部整合方式将具有较高的内部合法性。当地资源依赖型的分支机构,高度依赖于当地取得独特性资源作为整合基础,由于这些资源常常是嵌入到当地组织场域中,并受到当地相关组织场域的流程、价值活动的影响,与当地的相关要素具备更高的兼容性和整合的空间,所以外部整合方式将具有较高的外部合法性。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对独特性资源依赖的类型———依赖母公司还是依赖当地的独特性资源,决定了分支机构核心能力培养方式。由此提出命题如下:P2:分支机构的资源依赖类型与核心能力培育方式具有相关性。P2a:母公司资源依赖型分支机构,更倾向于采用以内部整合为主的方式培育核心能力;P2b:当地资源依赖型分支机构,更倾向于采用以外部整合为主的方式培育核心能力。

  (三)总部、分支机构所在区域之间制度距离的调节作用制度距离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一种调节作用,不仅调节了资源依赖类型与核心能力培育方式之间关系的程度,甚至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了分支机构资源依赖的类型。其主要的作用机制是对内部整合或者外部整合的资源可获得性、整合过程的合法性产生作用。当制度距离较小时,意味着来源于分支机构当地的制度要求与母公司对分支机构的要求具有较高的一致性,适合母公司的要求同样也常常符合当地组织场域成员的期望,从母公司或者从当地取得独特性资源都具有相应内外合法性。不仅如此,由于受到相似制度压力的塑造,从母公司或者当地取得的资源,既与母公司内部的其他资源具有兼容性,也与分支机构当地的其他资源具有兼容性,整合过程并不存在着合法性冲突。这种情形下,分支机构既可以通过从母公司转移技术、资本、管理经验等资源,也可以有效引入所在区域包括自然资源、劳动力市场特征、文化和经济性资源等特色资源;不仅能够实现有效的内部整合,也能够实现有效的外部整合;不仅如此,由于资源的获取与资源的整合同时具有内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分支机构甚至可以同时利用内部整合和外部整合等两种方式来培育核心能力。随着制度距离加大,母公司资源依赖型的分支机构利用内部整合方式构建核心能力的内外部合法性冲突加大。首先,制度距离会阻碍信息从企业总部流向分支机构(Xu和Shenkar,2002)[8],母公司内部资源能力成功转移的可能性随着制度距离的增加而减少[36],基于这种认识,母公司对向分支机构资源输入行为,可能因为出于“水土不服”的担忧而缺乏内部“投入合法性”;其次,即使取得了资源转移的内部合法性,但由于制度距离会影响分支机构对当地制度要求的解读(Kostova,1999),内部整合培育方式难以对分支机构所在组织场域成员的期望做出回应,从而可能演变成为一种“自娱自乐”的试验,最终形成的能力难以得到分支机构所在组织场域成员的认可,内部整合方式的结果缺乏外部的“产出合法性”,其形成的能力也就不能真正地作为核心能力发挥作用[40]。与此不同的是,随着制度距离加大,当地资源依赖型的分支机构利用外部整合方式构建核心能力的内外部合法性约束将会减少。首先,这种核心能力培育方式并不需要从母公司转移独特性资源,不会招致“核心能力”流失的质疑,在认识到自身的独特资源难以有效转移至分支机构之后,从当地获取资源得到母公司的认可并具有较高的内部合法性,然而,是否能够顺利得到分支机构所在区域的独特性资源,还高度依赖于这种资源流入的外部合法性,所在区域资源控制者对分支机构战略定位的认知具有重要的影响。其次,从分支机构所在地获得的独特性资源,与当地的其他资源处在同一组织场域之内,构建核心能力与当地的各种要素更具有可供整合的空间,利用这些资源进行外部整合来培育核心能力也具有更高的过程合法性;此外,由于分支机构培育核心能力的主要资源是来自当地,整合方式也主要依据当地的制度规则进行,其结果也具有相应的地方特色,表现为产出的合法性。总之,制度距离直接影响了从母公司转移资源的投入合法性、整合方式的过程合法性、资源整合效果的产出合法性,随着制度距离的增加,母公司资源依赖型的分支机构采用内部整合培育核心能力将越来越难,而采用外部整合方式培育能力则越来越有必要。甚至,当制度距离超过一定程度时,母公司拥有独特性资源的价值在分支机构组织场域将难以体现,此时,分支机构也就再也不能依赖母公司的独特性资源的输入,必须依赖从当地获得独特资源,其核心能力培育方式也只能采用外部整合的方式。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母公司与分支机构组织场域的制度距离,影响了分支机构独特性资源投入合法性、整合过程合法性和整合效果的产出合法性,对于分支机构资源依赖类型与核心能力培育方式之间的关系产生了调节。由此提出命题如下:P3:母公司与分支机构组织场域的制度距离对于分支机构的资源依赖类型与核心能力培育方式之间的关系具有调节作用。P3a:制度距离对母公司资源依赖型分支机构与内部整合的关系具有负向的调节作用P3b:制度距离对当地资源依赖型分支机构与外部整合的关系具有正向的调节作用。

  (四)分支机构核心能力培育的理论模型综合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区域多元化企业总部对分支机构的战略定位对分支机构的核心能力培育方式的影响,首先通过对分支机构资源依赖类型的影响、进而影响到核心能力的培育方式;制度距离作为一种调节因素作用于分支机构资源依赖类型对分支机构核心能力培育方式的影响。分支机构战略定位、制度距离与核心能力培育方式之间的关系构成的理论模型如图2所示。

  在当前新经济环境下,企业的能源统计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许多的问题,这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在当前企业发展中,为了追逐最大的经济利益,企业的管理人员更多的关注相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分析,而相对的忽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一些领导人将统计认定为简单的填表或者计算等,将其简单的作为财务数据分析或者企业管理的一种基础上工作,未能认识到统计工作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这体现在企业在职能部门的设计上,统计岗更多的是一种兼任或者其工作人员呈现出较大的流动性,这些都是的统计工作不断的被削弱,从而影响了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其无法发挥其对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在新经济环境下,企业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其统计工作的开展是为自身的发展所服务。但是,在当前的企业中,统计工作仍受传统模式的限制,统计的职能仍是一种企业报告的形式,未能充分发挥其经济管理统计等职能。在统计的形式和内容上讲,都没有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企业相关能源数据等进行深入的分析,造成了企业统计分析上主动性的缺失。这种统计在新经济环境下,无法为企业的财务分析以及企业的经营管理等提供应用的数据和分析参考,影响了决策的整体水平。

  (三)就统计的方法而言,仍呈现出较为单一性的特点,无法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

  在新经济环境下,信息网络的应用为统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诸多的便利,而这也为统计方法的多样化应用提供了可能。但是,在当前的企业中,其统计工作更多的是对内部数据的一种事后的整理和统计,从其工作的内容来看知识简单的数据表格化的过程。这种统计工作中的分析,是对相关数据的简单说明,没有任何关于数据结构以及市场化信息的比较分析,没法实现统计工作应有的动态评价以及市场预测等作用,从而无法满足企业管理对于数据信息的现实需求,影响的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和质量。

  在当前的企业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整体素质相对较低,其工作更多的是简单重复,并且其专业素质以及职业道德意识等相对较差,极大的降低了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从而影响了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

  新经济环境下,统计指标体系的设计和内容应该涵盖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多种影响因素,但是在许多企业中,其统计指标更多的是沿用传统的产量、产值、成本等生产性指标,统计工作的开展也更多的是为了完成上级管理工作的要求。这就使得统计指标无法更好的反应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从而使得企业的统计工作无法真正发挥其作用。

  为了更好的发挥企业能源统计管理的作用,针对当前统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要不断创新统计管理工作的理念,并对统计方法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创新,提高统计的整体水平和质量,实现其对企业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

  新经济环境下,为了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在统计工作中,要将各种影响因素予以考虑,提高统计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并且要注重统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使其能够更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对于统计到的方法而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带来的必要条件,提高统计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提高统计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提高统计信息的利用效率。

  在企业发展中,统计的主要内容和工作是对企业能源以及各项劳动成果、资金等进行统计核算,从而更好的反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等。新经济环境下,要以市场为导向,使统计工作能够更好的反应市场需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而能够及时的调整生产经营决策,使统计真正的为企业的发展服务。

  新经济环境下,企业的发展是依托市场经济,对于统计工作而言,要完成内部相关生产经营因素的统计分析外,还要充分考虑外部因素对于企业发展的影响。统计工作的开展应该是立足企业发展全局并且要以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为基础进行信息网络等的建设,以提供统计工作的有效性,保证各项信息来源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这样一种信息网络的建设,能够使企业统计的理念得以创新发展,并且统计的内容和结构能够优化,从而更好的反应企业发展所面临的真实环境,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有效的参考。

  1.1能耗基线的测定方式国外的经验是可以把一个已经设计好的,符合各项规范标准的建筑当成是“既有”的[6]。这个建筑需要具备两个条件。1)该建筑是已经通过建筑设计阶段,在图纸上形成。2)该建筑符合国家各项规范,特别是用能基本规范的要求。这个“既有”建筑的能耗性能水平就成为了评估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成果的能耗基线,通过比较在原建筑设计下和在节能节水措施实施后的能耗性能来计算能源节约量。应用计算机能耗模拟软件进行建筑能耗基线测定,如美国劳伦斯伯克力国家实验室开发的DOE-2软件。在软件中构建此建筑的模型,模拟测量出建筑的初始能耗水平,作为评估节能成果的基线;再由节能服务公司对建筑设计进行优化,之后按优化后的图纸在原能耗模拟模型上进行节能措施的建模或模型改建,模拟测量出目标能耗水平。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项目建成后的节能水平,并全程参与到项目的建设、调试和建筑投入使用后合同约定年限的运营养护工作中。

  1.2测定基线需考虑的因素由于新建建筑工程的基准能耗数据是基于计算机能耗预测而不是实际的能源审计,如果测量计算不精确的话,项目运营后达不到能耗目标的风险会大大提高。因此在能耗基线的测定时需考虑以下因素:1)原始的新建建筑设计;2)能耗标准,如美国参考能源部颁布的ASHRAE90.1能效标准;3)近期类似建筑的历史能耗状况;4)节能服务公司的项目经验。

  1.3基线测定的监督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实行的是市场机制,涉及节能服务公司和接受节能改造企业的利益,利益分配关键点就是节能量的确认。对于新建建筑来说,其初始能耗的测定是利用计算机建模完成的,在数据的测定方面更容易引起争议。因此,在新建建筑能耗基线的建模阶段,就应该委托业主与节能服务公司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节能评估机构进行监测。经过第三方权威的监测,得到一个科学的节能量,为基线的确定以及项目在此后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2.1项目运作流程通过对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机制的分析,加之国外将合同能源管理运用于新建建筑的经验,不难发现合同能源管理存在于新建建筑的全寿命周期中。因此,国内有学者提出了新建建筑全生命周期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所谓新建建筑全生命周期合同能源管理,就是在新建建筑项目初期就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完成贯穿项目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运营使用的能耗管控,实现对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及投资回报的最大化。新建建筑全生命周期合同能源管理流程如图1所示。通过对新建建筑项目各阶段的划分,赋予相关参与主体各自应承担的合同能源管理任务,将新建建筑全生命周期每个阶段的管理无缝化对接,实现合同能源管理在新建建筑全生命周期的应用。

  2.2建筑设计阶段参与主体及其任务在设计阶段,新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的参与主体有建设单位、节能服务公司、设计单位、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这一阶段中,建筑设计由设计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完成,其中设计单位完成基本的建筑设计,之后节能服务公司主要着眼于建筑的能耗性能方面,以其在建筑节能方面的专业技术水平对原建筑设计进行优化。建筑设计阶段参与主体及其任务见表1。能耗性能目标的确定:能耗性能目标是建筑投入使用阶段的预期效用成本,利用计算机模型分析建筑用能得到,再根据建筑运营模式、气候和其他因素做出调整。但计算机模型分析必然是粗糙的,因此能耗性能目标可以由基础模型模拟量向最新类似建筑能耗结算历史校准得到。

  2.3建设施工阶段参与主体及其任务在建筑的施工阶段,新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的参与主体主要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在这一阶段,由于节能服务公司与施工单位共同参与施工,容易导致责权不清,业主和监理应注意责权的分配与现场协调管理。节能服务公司应注意在关键施工节点对建筑能耗的监测,如超出预期应进行调整,达标后再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如此往复直至项目竣工。建设施工阶段参与主体及其任务见表2。

  2.4投入使用阶段参与主体及其任务在建筑物的生命周期中,投入使用阶段是其中能耗最大的一个阶段,能耗约占全生命周期能耗的70%~80%,即使是节能建筑,投入使用阶段的能耗也占到50%~60%左右[9]。在新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中,此阶段将会进行节能效果的评定和利益的分配,是新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关键阶段。本文所涉及的新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适用于非出售型的新建建筑项目,项目的建设方能完全享受在项目节能中的投入带来的收益,由此可根据使用者的不同分为自用型和出租型。

  2.4.1自用型对于业主自用型的新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投入使用阶段的参与主体有业主、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节能评估机构,参与主体及其任务见表3。节能服务费的给付:由于租户的陆续搬进搬出及设备的调试使用,第一年的建筑运行情况是不稳定的,所以通常用第二年的能耗情况来衡量能耗性能以计算奖励和处罚。在第二年末,能耗目标应依据实际运行时间、设备荷载、电梯耗能、实际天气和利用率来调整,并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不同的付费结构建立的基础都是———节能服务公司有愿望努力超出规定的性能目标以取得奖励费,至少也要有足够的动力去达到目标能耗水平以获得基本服务费。图中的基本费用是指设计服务费用,不包括节能工作费用。超过目标能耗水平的奖励程度和低于目标能耗水平的惩罚程度可视合同情况而定,即在上图中目标能耗左右线段的斜率可不同,图中仅作示意。除了基本的付费结构外还可以赋予高效能耗水平更多的服务费权重,形成加权付费结构,如图3所示。加权付费结构对节能服务公司达到性能目标给予很强的激励,因为假如能耗性能不足,服务费将会急剧下降。同样,超过目标能耗水平的奖励程度和低于目标能耗水平的惩罚程度可视合同情况而定,即在上图中目标能耗左右线段的曲率可不同,图中仅作示意。从国外一些项目经验来看,从初始设计服务的开始到最后的费用支付之间的时间间隔很长,大概有2至4年的时间滞后。这势必会增加中小型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难度,降低他们对于新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的参与意愿。所以在付费方式上可做改进,在最后的节能量测量评估支付服务费之前,有两个时间点可以进行部分先期支付。第一次是在完成模拟且满足能效目标的设计时,第二次在完成相对于最后确定的设计没有明显改动的施工后。虽然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都希望尽早的获得服务费,但为了保证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要素,最后的支付必须绝对遵循建筑投入使用后的实际能耗测量数据[4]。

  3.4.2出租型出租型新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与自用的区别在于,投入使用阶段由住户自行进行其占用房间一些终端用能设备的安装和其后的运营管理,此时节能服务公司与租户共同承担节能目标责任。要想达到最终的节能目标除了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计与施工外,还必须以有效的激励方式来鼓励住户安装高能效的用能设备(包括节能照明设备和暖通空调设备等),以及后期合理的运营管理。激励的方法是业主与租客签订协议,如果满足一定的最低能效标准,承租人将获得一定的节能奖励。此时的能源管理合同除了业主与合同能源管理签订的以外,还新增了业主与住户签订的合同。出租型新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关系如图4所示,图中灰色粗线代表能源管理合同。实施激励的第一步是为租户的节能改进建立一个设计标准。这个标准可以表示为一个最大照明功率密度、设备功率密度等等。租户如果按照标准来进行室内设计的话将得到租户节能补贴。在租户入驻以后,他们支付的能耗成本将和基本租金分离,这样租户将会有动力持续地以最高效的方式运营他们的空间。各个租户的用能情况都可以通过流量计、温度传感器、分电表的结合来测量,可以为每个荷载条件指定一个最大用能量。租户设备能效准如图5所示。此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职责如表4所示。

  电源系统中的设备也是耗能较大的一块,因此我们应尽可能地采用节能型设备,降低设备的运行损耗,追求更高的设备效率。

  1.1变压器变压器节能可以从效率、容量选择、运行方式等几方面考虑。由于现目前用电负荷高,变压器一般有很多台,单台容量一般都在1600KVA以上,因此,变压器长期运行的话,损耗将是非常庞大的数字。比如,某品牌S10就较S9在80%负载率情况下课每年节能约0.48万KVH.所以选择合适的变压器室非常重要的。尽管可能在前期投入上会相对较多,但是从长期来看,绝对是划算的。同时,应该根据所载负荷的大小及成本,选择合适的变压器容量以及数量。以及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调整多台变压器的主备用状态。

  1.2电容补偿设备电容器是用来补偿系统的功率因素,提高系统效率的。其内部一般都有放点电阻,其作用就是当电容器从系统撤出时,电压能迅速至安全电压。但是投入系统时则有放电损耗。而电子式放电容器能避免这种损耗。进行供配电系统方案设计时,我们应该选择技术先进的节能型设备,减少设备自身损耗,提高节能效果。以及上面讲到的合理选择供电模式、降低导线用量;合理选择导线截面和敷设方式,降低配电线路损耗。设计中也应尽可能地考虑系统的功率因素,积极治理谐波干扰。

  1.3无功功率的补偿无功功率的补偿能够有效的提高配电系统的功率因素,而提高功率因素的意义有以下几点:(1)能够提高供电设备的利用率,使其可以带更多有功负载,节约设备投资,达到间接节能。(2)提高输电效率,当有功功率一定时,若供电电压不变,功率因素越大,则电流越小,损耗也就越小。(3)可改善供电质量,提高输电安全。电流小,线路电压损耗小,发热量也小,输电线路安全性也得到提高。

  YD/T50402005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规定,当交流供电系统总电流谐波含量(THD)大于10%时应配置滤波器。通常选用有源滤波器和无源滤波器。无源滤波技术的主要是利用LC滤波装置来抑制谐波,提高电源质量。其设计简单、成本低,因而被广泛应用。有源滤波技术是通过对谐波进行采样、分析,最后向电网送一个与谐波相反的谐波来抑制谐波。并且它还有一个大功能就是可以调整电压与电流的相位角,提高功率因素。它的成本高,但效果好。通信电源系统比较适用于有源滤波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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