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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4-01-07 00:32    文字:【】【】【

  主页〞佰创娱乐挂机〝主页1. S省干部群众之中普遍流传这种看法:我们长期挖煤、卖煤,煤经济阻碍了其他产业发展,单靠煤没有发展前景,煤炭资源富集地区却成为经济滞后地区。对这种看法,你是怎么认为的?

  2. S省转型发展的根本之措是工业新型化。请你结合实际谈谈S省在推进工业新型化进程中有哪些路径可供选择。

  3. T市是S省重要的产煤基地。假设你是T市新任的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你认为T市在转型发展实现新型工业化上应该着重做好哪些工作。

  【答题要点及思路提示】第1问,要求答对一看法的正确认识。答此类试题,前提是要准确理解题目中看法的含义,判断出是正确还是不正确,或者是否有合理之处、在哪方面合理、哪方面不合理,一定要针对看法去谈。本题50多个字的看法中,出现“煤”字就有五处,可见题目的看法主要是对煤的看法,是答对S省煤炭资源的认知,并且此题的立足点是在拥有丰富煤炭资源的中部省份上,着眼点是在发展上。作答时,还要有适当分析,要重点答出对煤炭资源的认识。主要作答内容应该有:(1)煤是大自然给予S省最大恩惠,煤不会阻碍其他产业发展,相反会促进和带动其他产业发展,煤经济有很大的发展前景。关键是怎么看待和利用煤。(2)煤炭资源富集不等于经济发达,不能把经济不发达归根于自然条件因素的资源,而在于没有解放思想,没有将煤炭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3)对煤炭要从三方面正确认识:一是要从新技术的视角看煤炭,既要认识到煤是燃料,更要认识到煤是原料和资本,重新认识煤、科学定位煤、深度利用煤。二是要从多元优势的视角看煤炭,S省的煤炭不仅具有成本优势、品种优势、运距优势,更有转化优势、延伸优势,学会一生二、十生百,真正实现以煤为基、多元发展。三是要从立体的视角看煤炭,推进煤炭采掘、煤炭转化、煤炭装备制造、煤转化技术和安全生产设备研发、煤炭相关产品交易、煤炭资本运作和金融服务等产业相互融合、一体化多元发展。

  11月10日,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召开的月度汽车产销信息会上,中汽协副秘书长叶盛基表示,购置税减半政策可以促进汽车产业产品结构优化,也能进一步推进汽车产业节能减排工作,对引导消费者低碳消费,提升市场经济起到重要作用。叶盛基透露,中汽协希望购置税优惠政策能够延续,但能否延续将由国务院决定,不过延续的可能性很大。

  11月16日,长城汽车首款高端SUV品牌――WEY正式。在媒体专访中,长城汽车董事长魏建军说:“在中国市场,自主品牌在15-20万价格区间的主导品牌比重是极小的。这一区间内缺乏具备极强竞争力的品牌及主销产品,是外资企业的主战场。WEY要进入主战场,WEY推出的主要目的就是在这一价格主销区间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11月8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汽车分会副会长苏晖在乘用车市场研讨会上对“新能源车抢号热购车冷”现象发表看法。苏晖说,尽管新能源补贴政策会逐步退坡,但人们对汽车的需求是刚性的。新能源车不限行,可靠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越来越多,基础设施建设越来越完善,即便补贴很少,人们还是会购买新能源车,从目前新能源车申请火爆程度上看,新能源汽车已经进入“摇号时代”。

  11月18日,北汽新能源全新品牌车型ARCFOX-1正式,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郑刚在媒体专访时表示,新能源汽车将是未来汽车产业的发展趋势,但受补贴政策变更、续航里程等因素影响新能汽车的发展速度会渐趋放缓。

  所谓低碳经济,从可持续理念基础上对技术与制度进行创新,有效开放新能源实现产业转型,在这个过程中要极可能降低对各种高碳能源的耗费,从而降低了排放室温气体的指标,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同步,从而产生出新型经济发展态势。随着低碳经济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必定会遭到影响,对外贸出口发展影响更大,因此探究外贸出口的发展策略具有实用价值。

  如今,政府采取各种措施管理低碳经济相关行业,在这种形势下企业就必须要加大新技术研发,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有效的实现了企业低碳生产。

  要加大管理力度,必须要政府作出相应的策略,制定有效合理的法律法规,激励企业进行低碳生产,促进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最新出台的制度来看,其中《节约能源法》、《情结生产促进法》等均涉及到了低碳经济的内容。但从目前法律来看依然不健全,缺乏整体性,在低碳经济发展、全新能源与材料方面还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从目前的能源情况来看,许多法律还有各种漏洞,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与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作出调整。因此政府就要加快法律法规的完善,鼓励相关企业进行低碳产品生产,提高环保意识,确保外贸产品具有低碳性。

  从我国现状来看,煤炭的储存量比较大,而石油、天然气并不多,这种不均匀现象必定会影响低碳经济发展,对外贸出口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纵观传统企业的发展情况,目前还是主要的基础能源还是煤炭,自然使用煤炭的企业排放出来的二氧化碳总量居高不下。从相关调查来看,我国排放二氧化碳的总量已经占据了整个球类排放总量的五分之一。因此就要转变传统的能源结构,重点开发新型的能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更是重点发展对象,比如太阳能、风能等,对我国的能源结构进行优化,从而实现了绿色生产。

  从中国经济增长的现状来看,目前还是要依靠第二产业,但从发达国家来看第三产业占据了重要位置。如今高新技术依然比较不高,产品缺乏相应的技术含量与附加值,最好是提高出口的高技能产品,尤其是技术含量高、能耗低及附加值高等各种高科技的产品,确保出口产品能够满足低碳要求。

  企业生产出来的低碳产品要能够满足出口要求,就需要扭转企业自身落后的观念,实现低碳经营;因外贸企业一定要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整个经营过程中处处考虑环保要求,企业还要加大低碳理念的宣传力度,提高每位员工的意识,而且制定完整的评价环保制度,促进企业绿色生产发展。

  纵观我国外贸出口的现状,低碳技术产品依然较少,因此就应该多走出国门进行交流,学习他国的先进低碳技术,依据实际情况学习先进技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实现低碳要求。当然仅仅依靠国际还不行,还必须要加大培养内部人员的力度,自主创新,只有不断吸收先进技术,才能够提升生产低碳的能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而外贸出口企业必须要顺应发展潮流,依照绿色要求经营企业,确保出口产品符合国际环保要求。通过这种生产模式体现生态理念,发展经济,构建和谐环境及生态平衡。当然还必须要调整生产的产品结构,实现最大化的生态系统。

  从我国目前贸易的主要伙伴是美国,亚洲的日本,欧洲各个国家,导致贸易市场比较集中,必定会影响国家的贸易长久发展,因此企业就必须要具有防范风险的意识,要分散出口的风险,综合分析人口、市场及能源等各类主因,构建出多元化的产品结构,加强和其他各个国家间的合作,开拓新的贸易市场,拓展新的出口渠道,防止西方一些国家对我国企业采取低碳壁垒。低碳经济理念就要求资源合理运用高效性及有效循环,转变流动过程的单项性,形成资源的再循环模式,提供资源的利用效率。还必须要不断加强生产,加强资源的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循环经济需要贸易出口企业转变模式,就是从传统的刚性出口转变到生态出口,并且在贸易企业中构建循环的绿色体系,实现了资源共享,这样才有效利用了能源和可再生资源,从而就实现了可循环、低排放以及可回收的绿色经验体系,有效促进了企业快速转型和发展,从而满足了低碳经济提出的要求。

  从世界环境来看,环境不断恶化成为人们需要深思的课题。在这种环境下,我国高度重视了各种企业对温室气体的排放。在这种形势下,低碳济也就成为了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因素,减排、资源再利用及节能成为了经济发展的基础要求。因此就要结合我国发展实况,促进企业生产的绿色要求,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

  [1]毕甫清.低碳经济背景下的中国外贸出口发展策略[J].价格月刊,2013(8)

  [2]裴蕾.浅析低碳经济对我国外贸出口的挑战及应对措施[J].当代经济,2012(23)

  “拥有新闻信息并且实际介入或参与到新闻报道得以形成的个体或组织(群体)主体,就是我们所说的新闻源主体。简单一些说:在新闻报道活动中,实际充当了新闻报道者(或是新闻传播本位主体)之新闻信息来源的主体,就是新闻源主体。”“由于不同的新闻源主体常常以不同的方式进入或参与到新闻媒介(主要是通过记者)的新闻活动中,因而在记者与新闻源主体之间会出现或生成各种各样的关系。为了讨论的方便,同时也是为了从新闻道德论角度抓住问题的要害,我们可以把记者与新闻源主体之间的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常态关系;第二类是非常态关系。所谓常态关系是指在记者与新闻源主体之间,没有特殊的、比较困难的新闻道德问题需要处理;所谓非常态关系是指在记者与新闻源主体之间,有一些特殊的、比较困难的新闻道德问题必须在新闻报道过程中处理。对于媒介或记者来说,面临的道德难题主要生成于或存在于非常态的关系中。在非常态关系中,最突出的职业道德问题是媒介或记者如何对待新闻源主体的匿名问题。

  新闻报道中隐匿新闻源主体的情况,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记者自己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主动在新闻报道中对新闻源主体做出匿名处理;或做出某种形式的替换处理,即把来自甲新闻源主体的信息说成是来自于乙新闻源主体,这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匿名处理;第二类是有些新闻源主体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记者提出匿名要求,记者不得不在新闻报道中对源主体做出隐匿处理。在这两类“匿名报道”(为了方便,我们把不透露新闻源主体真实身份、姓名等信息的新闻报道,统一命名为匿名报道)中,都涉及到职业道德问题。以往学界主要关注的是第二类匿名,这可以说是抓住了主要问题,但看得出并不全面。因为在第一类匿名中存在着更为明显的道德问题。下面,我们对两类情况分别加以分析。

  在新闻实践中,人们发现,一些记者在一些新闻报道中,或者在一些新闻报道中的某些具体信息上,没有指h{明确的新闻来源,或者对新闻源进行了有意的模糊化处理,使新闻收受者无法清楚判断一些信息的具体来源。

  这种隐匿消息来源的做法通常都是记者主动做出的,大致有这样几种可能的情况:第一,有些记者似乎是为了提高新闻源的权威性,赢得受众的信赖,有意转换新闻源的角色身份,把来自张三的消息说成是来自李四的。比如,有些记者把明明是自己看到的或听到的消息,说成是来自他人的消息,即把自己的身份转换成其他角色身份,诸如“本地观察家、消息灵通人士,不愿透露姓名的人”等等。当然,我们不会否认,有时记者的一些信息确实来自“观察家,消息灵通人士,不愿透露姓名的人”。第二,有些信息本来就属于道听途说,没有明确的来源,但一些记者想做报道又不愿意花费时问、精力去核实。于是,要么采取“有闻必录”的手段,要么采用隐匿新闻源的“技巧”,要么干脆没有任何新闻源方面的说明,这在当下的一些娱乐新闻、社会新闻中屡见不鲜。第三,还有个别的极端情况,极个别记者敌意捏造新闻,捏造新闻源,但又故意神秘地说为了保护新闻源,不能公开姓名和身份等等。

  这些做法显然是错误的,背离了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其中一些做法是明显的造假行为,对受众带有公开欺骗的意味,隐匿新闻源不过是造假的手段和“技巧”。主动“塑造”匿名报道的动机、过程或手段显然是不道德的,也不可能获得善的结果。其中的道理也比较简单,不必过多的阐释。

  隐匿新闻源主体,是指新闻媒体或职业新闻人不向外界透露信息提供者的身份、姓名等的一种做法。在隐匿新闻源主体的行为中,主要关涉的道德问题是:隐匿的根据是什么?如何把握好隐匿的度?当隐匿行为追求的利益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道德上如何选择?选择的理由是什么?

  隐匿新闻源主体的身份、姓名等,一般都是由新闻源自己提出的,记者或媒体之所以答应新闻源主体这样的要求,最直接的原因是媒体或记者认为一定的新闻源主体独一无二,只有他或她才能提供一定的信息,而且只有答应其匿名’的要求,才能获得信息、继续获得信息并公开发表相关的信息。

  记者或媒体隐匿新闻源行为的理由通常有这样几条:(1)这样做,可以保护消息提供者,包括其声誉、人身安全和其他利益。要求匿名的信息提供者,提供的往往是一些自己通过工作关系、社会关系、甚至是私人关系获知的重要信息,如果公开提供者本人的身份信息,很可能使提供者失去工作、陷入社会关系、私人关系的困境,甚至可能带来生命的威胁。(2)隐匿新闻源,可以维持媒体或职业新闻人获取一些重要新闻或特别新闻的渠道,如果不隐匿,就将失去一些独特的信息渠道。正如美国媒介法学家唐·r·彭伯所说:“如果新闻与信息是新闻界的血液,那么,消息来源便是血液的重要源泉之一。许多新闻记者,尤其是自认为从事调查性报道的记者,常常须臾离不开他们培养的消息来源。”进一步说,隐匿新闻源,也就等于保护了新闻媒体和职业新闻人的利益。如果不隐匿,就不能获得一些重要的、独家的新闻,从而也就可能失去获得社会声誉和实际利益的机会。(3)隐匿新闻源,可以保护社会公众的权利。如果设有隐匿,知情者就没有更好的机会自己知道的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信息。(4)隐匿新闻源,可以使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得到特别的满足和实现。如果没有隐匿,社会公众就没有机会获得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信息。

  从以上这几条理由可以看出,隐匿新闻源的行为要想获得道德上的支持,隐匿动机必须是善意的,隐匿手段应该是正当的,隐匿的后果应该是好的、善的,对匿名者、媒体或记者、社会公众带来的是好处。换个角度说,隐匿行为之所以是道德的、应该的,就是因为隐匿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护,维护公众的知情权,而要使隐匿行为在整体上成为道德的行为,必须使用道德的隐匿手段和达到实际上保护了、维护了公众知情权的结果。

  媒体或记者隐匿新闻源行为的边界在哪里?度在哪里?这是媒体或记者答应匿名要求时的道德难题。过度隐匿新闻源,即轻易答应新闻源主体的匿名要求,或过量使用匿名报道方式, 自然 会损害新闻的可信性;另一方面,也可能会为一些不怀好意的人提供恶意利用媒体或记者的机会。但是,过度严格控制隐匿新闻源的报道方式,也有可能使一些“好新闻”、“大新闻”失之交臂,使公众利益受到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使失去本来可以更好实现的机会。因此,在隐匿与公开之间,考验的不仅仅是记者的品德,还有记者的经验和智慧。

  我们以为,要想把握好隐匿报道的度,媒体特别是记者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确立这样的基本观念,公开是新闻的本性,可信是新闻的生命,公开是新闻可信的基本条件。公开不仅是说新闻报道是公开的,也指新闻源是公开的,公开意味着新闻的可证实,可证实就意味着可信。媒体或记者正是通过“可信”的信息才能获得受众的“信任”。其实,在一般意义上说,匿名报道面临的最大道德难题就是“信任”问题。任何新闻传播在其源头上就是要取得新闻源主体的信任,这样记者才能获得真实的信息;任何新闻传播在最终意义上就是要取得新闻收受者的信任,不然报道就是无效的。诚如英国新闻道德研究者卡伦·桑德斯所说,“信任是新闻报道这座大厦得以平地而起的全部基础。”如何使新闻源主体确信匿名的保证,新闻收受主体相信匿名报道,才是记者赢得道德信赖的关键。因此,在新闻报道中隐匿新闻源主体的身份等信息必须慎重,慎重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要求,它内在要求记者应该真诚地对待新闻源主体、对待受众。第二。正因为如此,记者面对新闻源主体的匿名要求时,不能轻易答应,而是首先要争取公开,争取不匿名。在不得不答应匿名要求的情况下,要努力掌握承诺匿名的技巧,但不能利用技巧设计陷阱,让新闻源主体落入自己的圈套,这样做是不诚实的、不道德的,有可能给新闻源主体带来过度的伤害。反之,记者应该明确告诉新闻源主体,消息公开后可能给新闻源主体带来的影响和后果,以便新闻源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明确的判断。第三,作为记者,在向新闻源主体承诺匿名前,要和自己的上级(如编辑或主编等)协商,因为职业新闻工作是集体性的、组织性的行为,有些重要的决定要有一定的程序和规范,这本身就是媒介组织作为道德或伦理实体的要求。其实,与自己上级协商的过程,也是一个道德讨论或者道德辩论的过程,一般说来,经过协商,记者能够做出更为明智的选择。第四,记者应该向新闻源主体说明,即使有了匿名保证,提供信息,仍然意味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不仅有可能的 法律 责任,还有可能的道德责任。这既是记者对新闻源主体负责任的态度,也是对新闻收受主体的负责。这样,也就促使新闻源主体能够慎重对待自己提供的信息,防止对他人和公众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麻烦。

  “保护新闻来源是新闻工作者取得新闻源信任、忠实履行对新闻源的承诺和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的至关重要的一件大事。”。记者一旦做出匿名承诺,就意味着与新闻源主体有了道德约定,意味着媒体、记者与新闻源主体之间建立了道德信用关系,双方都得保持诚信。记者需要高度自觉到,守诺是道德的,不守诺就是不道德的。但这只是一个总的原则,涉及到具体问题时,恐怕并不是如此绝对和简单。因而,做出匿名承诺的记者,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承诺匿名后,只要实行报道,就要匿名,并且不能报道新闻源明确说明不能公开的内容。承诺不匿名后又公开新闻源,这是不守信用的行为,是对新闻源的欺骗,是极大的不道德。既然承诺了,就要担当承诺的责任或义务,这是赢得后继信任的必须,也是能够继续获得相关重要新闻(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一种保证或条件。

  其二,由于匿名报道往往是一些揭露内幕真相的新闻,因此与其他一般报道相比,匿名报道容易引发各种各样的官司。这就意味着相关媒体或记者也极易陷入有关官司的旋涡之中——或充当被告,或要求充当证人等,必须经历各种道德信念的考验和煎熬。媒体或记者,有时必须在国家法律与社会道德、职业道德的冲突中做出选择,在各种利益的矛盾冲突中做出选择。

  尽管保护一些特殊的新闻源主体在新闻界已经是一种惯例,是职业新闻工作者普遍的一种道德权利,但把隐匿新闻源作为职业新闻传播者的一种法律权利——通常称为“隐匿权”、“匿名权”或“秘匿权”等,并不是世界各国、各地区普遍实行的。人们看到,有些国家的法律承认记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隐匿新闻源的权利,有些国家的法律则没有赋予记者隐匿新闻源的权利(比如在我国记者就没有这样的法律权利)。隐匿新闻源主体一旦不构成现实的法律权利,这就意味着记者也像其他任何公民一样,有在法庭作证人的义务,有接受法庭调查并讲出真话的义务,即有在一些情况下交待新闻来源的义务,提供没有公开发表的相关新闻采访资料的义务;否则,便被视为蔑视法庭,有可能受到处罚。

  面对法庭调查,我们看到媒体或记者的选择有两种:一是接受法庭调查,提供信息来源或没有公开发表的相关采访资料;二是拒绝法庭调查,接受法律惩罚,保护新闻源主体。对这两种选择,从新闻道德论的角度看,我更赞同后一种选择,其中的主要理由是这样的:首先,在一般意义上,保护那些特殊的新闻源主体,既有利于当下的社会公共利益,也有利于长远的社会公众利益。对此,我们在前文已经作了解释。其次,承诺匿名而又不守承诺,是直接的、可见的背信弃义,是公开的不道德,会直接损害整个新闻职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可信性形象。而拒绝法庭调查,并不存在直接的不道德行为,它也不是对国家或人民不忠诚的表现(法律是人民普遍意志的反映,体现为国家意志),只是以另一种方式表达了对国家的忠诚(维护人民的知情权和权利)。即使从功利主义角度考虑,也无法直接证明两种行为到底哪一种会获得更大的善的结果。一旦公开新闻源造成的道德恶果是直接可见的。再次;在法律要求与道德承诺之间,记者对新闻源主体的道德承诺是先在的,因而具有 自然 的优先位置。因此,记者首先应该实现自己的道德承诺,这里的理由是遵从社会习惯——先来后到。

  “创造价值”是任何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核心,报业集团也是一样:“通过资源组合、形成创价能力、从而创造价值”,报媒同样如此。

  所谓“媒体特殊”,其实是因为我区新闻界同志不熟悉现代媒体。他们既不熟悉现代新闻的制做,更不熟悉现代新闻市场的经营。

  本文先说清一般的企业集团。再将报业集团的政治性当作前提,从理论、方法、组织、人才等方面,对报业集团的创价运营作出思索。

  报业集团是现代新闻常见的组织形式。但是究竟应该怎样组织、怎样运营?一些同志却感到有些难办。他们认为,由于我国新闻具有“政治性强、社会效益优先”的特性,和一般的企业集团有很大区别。因此他们虽然看到一般的企业集团红红火火,但是具体到报业集团,却感到好像无从下手。

  其实从组织形式和运营看,报业集团和一般企业集团大体相同,说到底都是创造价值(创价)。所以先说清一般企业集团的基本原理,然后就能依报业集团少量的特殊性,说清报业集团及其组织和运营。

  依1998年《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规定,企业集团是企业法人联合体,但集团本身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其中一家总的控股公司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资本参与或其它参与方法,是集团的“母公司”。子公司是被集团控股的企业。“其他成员单位”有两种。一种是集团参股却不控股。另一种是集团干脆没有资本参与,而是与成员单位互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

  但是母子公司制、参(控)股方法等等只是企业集团的法规体制。而若就经济运营体制来说,企业集团的意义又是何在呢?

  社会为满足各种需求,就要获得相应的产品。而所谓“产品”,无非就是一定量的某些资源,经过一定形式的组合而变成。

  资源是可能对使用者有用的事物(某人认为对自己有用的事物)。对使用者无用的事物只是事物,却不是资源。

  资源的组合,可能是无人参与的(例如种子、土壤、水分、阳光、温度等资源组合,生出野果),也可能是有人参与的(例如农民种地)。

  资源组合,无论是无人或有人参与的,都有“努力实现效果最优”的性质。就是说,任何资源的组合,都会在现有的条件下力争最优。例如“从种子到野果”的资源变化过程,如果例如今年不幸逢到干旱,种子或幼芽也会在干旱的条件下力争长好。又如所谓“信息不对称”,信息需求人(例如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人)也会力争尽量多地获得信息。

  资源组合是为“资源变成产品”服务的。无论这种服务是无目的(无人参与时)还是有目的(有人参与时),资源的组合都必须起到“由资源到产品”的作用。如果没有这种作用,这种组合就没有意义。

  同样应该指出,资源的组合不仅是为“由资源到产品”而服务,而且这种组合还要努力实现良好的组合效果。如果资源的某种组合,其效果还不如不组合,或不如另一种组合,这种组合同样没有意义。

  所谓“企业”,是一种由人的主观意志制造的资源的组合形式。当人们认为,如果将各种资源采取“企业”的形式,而不是采取例如“个体户”(注1)形式组合,就可能发生更好的“投入/产出”效果,于是这些资源就被组合成企业。换言之,用“企业”的方法经营资源。

  具体到市场经济,如果人们认为使资源组合为企业,会有更好的“成本/利润”效果。他们就会设立企业,而不去设立例如个体户。

  某种组合有更好的“成本/利润”效果,换句话说,这种组合的“价值”更好。那么我们也可以说,如果人们认为使资源组合为企业,会产生更好的价值,他们就会设立企业。

  企业把资源组合起来,从而创造价值。所以被组合起来的资源,就形成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创价力)。于是上述结论又可以变为:企业是通过把资源组合成创造价值的能力,从而创造价值的机构。

  简洁地说,所谓“企业”,就是“通过资源组合,形成创价能力,从而创造价值”的机构。该定义中,“拥有获得资源的能力”是前提,“具有资源组合能力,从而形成创造价值能力”是过程,“创造价值”是结果。“创造价值”是企业一切经营和管理的核心和目的。

  顺便指出,上述对“企业本质”的认识,和美国学者科斯认为的“企业只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而设立”不完全相同,它比“科斯定理”所含的内容更宽广些。

  既然企业资源的组合形式不同,使得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不同。那么,如果当某些人认为,若使若干企业在“各自独立存在”条件下,对其统一进行某些较稳定、时间较长的组合,所形成的创造价值能力,比这些企业各自单独经营,各自所形成的创价能力的总和可能更高(所谓“整体大于部分和”),他们就对企业进行这种形式的资源组合,于是形成企业集团。

  依上述对企业改变的结论的推论,我们也可以认为,企业集团,就是把各企业的创造价值的能力组合起来,从而创造价值的机构。

  前面说过,企业是把资源组合起来创造价值的机构。这里又说,企业集团是把企业组合起来创造价值的机构。这两个结论看来相似,有没有可能把两者统一起来呢?我认为是可以的。

  前面说过,资源是某人认为对自己有用的事物。对企业集团来说,它希望创造价值,所以“创造价值的能力”就对它有用,是它的资源。但是创造价值的能力毕竟以企业为载体。所以对一个企业集团来说,它所看中的企业就是它的资源。

  这就把两个结论统一了。无论企业或企业集团,都是“创造价值”机构,方法也都是通过把资源组合成创造价值的能力,从而创造价值。两者唯一的区别,就是对所组合的资源不同。企业组合的是各种资源,而企业集团所组合的,却是唯一的一种资源,就是“企业”这种资源。

  和成员企业一样,企业集团也应该创造价值。在实际的生活中,创造价值就是经营。因此和成员企业一样,企业集团自身也是经营者。

  企业集团既然也是经营单位,那么和企业一样,也要有经营指标。这个指标,根本地,就是依企业集团的目的是实现“整体大于部分和”,考查企业集团形成之后,集团总的创价能力是否大于集团形成之前、各成员企业的创价能力之和。如果集团的总创价能力大于这一和数,说明企业集团的成立是有必要的。反过来,如果辛辛苦苦成立集团后,集团创价总能力不如以前各企业创价能力之和,如此集团就无必要。

  当然,企业集团总的创价能力,要减除由于增加了“企业集团”这一环节而增加的成本。

  企业集团不直接经营各种资源,而仅仅是经营“创价能力”资源。但是它不是直接经营一个一个具体的成员企业各自具体的创价能力,而是经营各成员企业共同形成的创价总能力。企业集团是“企业群”。因此企业集团所谓“经营创价能力”,实际是经营企业群的创价力。而且因企业群的创价力以企业群为载体。所以经营企业创价的能力,实际就是“经营企业群的能力”。

  但若说“企业群”,企业集团的创价运营有一个极为重要的特征,就是产业多元化。产业多元化首先是行业多元化,例如一个企业集团,可能既有房地产公司,又有生物工程公司。但是除此而外,还可能有“地域多元化”,例如某企业集团在北京和南京都有自己的房地产业。

  行业多元化的所谓“行业”未必是统计学意义。对企业集团来说,某些成员企业所做的业务,从统计学看是同行业的,但从操作角度看,各自相差却可能很远。例如同是办报,但是党报、经济报、社会报,目标市场、人才结构、操作方法等就差得很远。所以对企业集团来说,所谓“多行业”不能只从统计学角度看,主要应该从操作差异看。

  从地域看也是一样。例如同样是社会休闲报,上海和乌鲁木齐,所办内容的差异就很大。

  由于企业集团有“产业多元化”的特性,所以我们所说企业集团“经营企业群”的能力,就要从这个前提出发,方有可能收到好效果。

  企业集团“经营企业群”的能力有哪些内容?可以说有3种能力:经营现有企业的能力、发现新企业的能力、提高集团企业价值的能力。在“发现新企业”中又含有两种。一种是和字面意思一致的“新企业”,另一种则是发现新项目。新项目虽然不是企业,但却是未来的企业。

  无论现有企业、新企业(包括新项目),或是集团企业的总价值,我们都将其看成资源,就是“现资源、新资源、总资源”,简称资源。

  企业集团这3种能力,就是要使集团成为企业群的如下4个中心:创价研究中心、资本运营中心、企业辅导中心、社会价值中心。这4个中心未必是职能部门,而是企业集团实际应在企业群中起的作用。4个中心内部各自的职能分工、及其相应的部门设置,本文在后面说,下面先说说4个中心自身分别的作用。此外,某些常规部门本文不另。

  创价研究,就是价值创造研究,是研究不同资源各自的价值创造。所有资源各自创造价值的能力如何?怎样提高企业群总的创价力?资本运营,就是从资本的角度,实际执行创价研究结果。企业辅导,就是帮助各种资源提高创价力。社会价值含有两方面。一是公共关系,是为企业集团的经营服务的,另一则是使企业集团成为“好公民”和“社会之友”,最终提高企业集团的社会声誉。

  体现企业集团3种能力的4个中心,在实际经营中应有如下操作:创价研究中心有信息部、项目部、创价力评价和促进中心、集团刊物,战略设计也由创价中心建议。实际经营中,公共关系部可以被兼管。资本运营中心有投资中心(内部银行,同时承担融资责任)、证券部、资金安全监管部。企业辅导中心有企业管理研究所、企业教育中心、企业文化中心。社会价值中心有法务部、新闻中心、社会关系发展部。实际经营中,新闻中心可被创价研究中心兼管。

  项目部是“获取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企业集团“经营企业群”3种能力中,“发现新资源”的工作,不断发现可资经营的新企业、特别是要不断发现新项目。在实际操作中,新企业也算新项目之一。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项目部的工作统一称为“发现新项目”。此外,在“3种能力”中的“经营现有企业”的工作,如果涉及追加资本,就也是项目,同样属于项目部“发现新项目”的责任。

  项目部的“发现新项目”,要不断地主动寻求。但是更主要的是,项目部对外界报来的各种项目不断进行审评。这才是项目部的主业。

  说了企业集团的一般原理。报业集团只是企业集团的一种形式,所以可以先依一般企业集团的方法,然后再加上报业集团的特殊性。

  报业集团和一般的企业集团一样,必须是能够创造价值的组织。不但每个成员企业、每个新项目都能创价,“集团”本身也要能创价,否则就没有必要组建报业集团。反过来说,报业集团所属任何企业、任何项目,如果创价能力低于“集团”的期望,它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报业集团的价值创造力,正如一般企业集团的价值创造力一样,是经营企业群的能力:通过资源组合,形成创价能力,从而创造价值。“经营现有企业的能力、发现新企业的能力、提高集团价值的能力”,就是无论一般的企业集团或报业集团都应该具有的3种能力。此外,和一般企业集团一样,报业集团同样应是整个集团的创价研究中心、资本运营中心、企业辅导中心和社会价值中心。

  报业集团同样要说产业多元化。其它企业集团(至少在理论上)可能没有产业多元化,然而报业集团就连这种理论的可能性都没有,报业集团不可能不实行产业多元化。

  如前说,企业集团产业多元化不是依统计意义,而是依操作意义。报业集团也是一样。一个报业集团,同时办党报、经济报、法制报、社会报等,虽然看起来都是“办报”,但因各自的操作方法相差甚远,所以它就是多元化产业。

  报业集团和一般企业集团一样,目的在创价(媒体习称“创收”)。而且和一般企业集团一样,报业集团也不能“为多元化而多元化”,简单地把几个媒体“归大堆”。无论哪些媒体或其它什么经营单位,只要不符合报业集团的创价预期,集团就应该对之进行处理。

  正因报业集团同样以创价为目的。那么在说明“产业多元化”时,就同样要以“创价”为中心展开。依据报业集团的习惯和创价目的,报业集团由近及远,可分为主创价区、近关联创价区、远关联创价区、无关联创价区。主创价区就是媒体本身,即“集团”的若干成员媒体。近关联创价区,就是能直接或相当接近利用媒体资源的非媒体产业,例如广告公司、文化传播公司、招商公司、会展公司、公共关系公司。远关联创价区,例如文化风险投资公司(或称文化创业投资公司)、项目设计公司、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商业教育公司、文化旅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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