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先生訴稱,2011年12月,他與前妻黃女士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兩人婚后以黃女士名義購置的一輛轎車歸項先生所有。因當時該轎車已抵押給債權人,故繼續登記在黃女士名下,黃女士承諾兩年后過戶給他。可兩年后,他如期履行了還款義務,車輛抵押權解除,黃女士卻拒絕按約定將車輛過戶給他,他因此起訴要求黃女士配合自己過戶。
開庭時,黃女士認可協議內容,也同意將車輛過戶給項先生,但是不同意將車牌過戶。法院認為,訴爭車輛依約應當歸項先生所有,車輛號牌作為車輛的附屬物,應當一并交付項先生所有,密云法院判決車輛及號牌都屬于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