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想要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一)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號牌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機動車所有人擁有3年(含3年)以上的機動車辦理注銷登記后,機動車所有人新購的車輛,可書面申請繼續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書面申請應在辦注銷登記當時或其后6個月內提出,超6個月未提出申請的,車輛管理所將收回車牌號并重新啟用,供市民選用。機動車報廢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機動車所有人不得申請使用原號牌號碼。
換新車如何保留舊車牌只要車主滿足以上三個條件,就可以到車管所申請保留原機動車號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