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光山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撤銷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被告潢川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駕駛員計連作出的行政處罰,因證據不足被判決撤銷。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1月26日21時許,原告計連駕駛豫QB6757貨車經過潢川縣城三環路口時,被現場執勤的潢川縣交通警察大隊付店中隊民警查扣,執法民警發現原告車輛后牌照有泥沙污損痕跡,后車箱放大車牌號不清晰。民警按照執法程序對計連詢問,并進行現場錄像,之后當場對計連作出公安交通簡易程序處罰決定,對計連罰款200元,駕駛證記12分。
法院另查明,潢川縣交通警察大隊辯稱處罰計連是因其故意污損車牌,但送達給計連的處罰決定書沒有注明行政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沒有執法民警簽名或蓋章。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潢川縣交通警察大隊對計連作出行政處罰時,認定計連故意污損車牌主要證據不足,處罰決定書未注明適用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法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