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獲悉,廣州市財政局日前正式印發了《廣州市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競價收入管理規則》。根據規則,未通過資格審核和未成交競買人的保證金本金和活期利息,由競價服務機構按規定在當期競價活動結束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因競買人賬戶信息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競價保證金退還不成功的,競價服務機構應在競價系統中發布競價保證金退款不成功名單,指引競買人按要求辦理競價保證金退款手續。
此外,買受人競價成交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繳清競價成交款項。競價服務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競價收入。如有違反,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全額追繳競價收入資金,依法追究單位和個人責任。
該規則的有效期為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