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運營商
1.電信的“套餐轉售模式”:要求合作的轉售商租用其計費系統,轉售已有的電信套餐,但允許轉售商在電信套餐的基礎上疊加自身產品或服務。因此虛擬運營商在選擇套餐/產品上沒有自主權且缺乏基于租用的電信系統開發自身產品服務的能力。
2.聯通的“資源池模式”:將語音、數據流量、短信等基礎服務批發給移動轉售商,轉售商再自行打包產品服務并銷售給終用戶。在這種模式下,移動轉售商在業務套餐等方面擁有了一定的自主權,同時可結合自身特點開發增值服務,針對細分市場和特定用戶提供更多可選的差異化服務。
3.移動的“互補性模式”:通過靈活的打包、模組、流量池等自費模式,重點選擇與其業務互補性明顯的合作伙伴,提供系統自建或租用等方式重點開展豐富的移動互聯網業務。在這種模式下,移動轉售商在套餐資費的選擇和組合上擁有更高的靈活性,同時結合已有的互聯網業務特性,可快速地開發更豐富、更精細化的定制化服務。
傳統運營商長期在通信行業內占據壟斷的地位,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和競爭能力。在傳統觀念的影響下,目前國內的網絡運營商還堅持著全業務運營的做法,不僅在基礎業務中進行全面的競爭,在增值業務市場內也發揮著領軍的作用。從長遠來看,這種競爭格局不利于增值業務的快速發展,傳統運營商將逐漸退縮至網絡維護和建設領域中,但在目前,傳統運營商在增值業務的運作上還具有專業的優勢和權威的競爭能力,虛擬運營商的出現還不能完全替代傳統運營商的這一部分職能,所以,傳統運營商在增值業務領域內參與經營和競爭還是非常合理的。